语音播报
裁判要旨: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没有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但请求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时考量惩罚性因素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侵权事实具备惩罚性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额。
推荐理由:本案对考量惩罚性因素确定赔偿额具有参考价值。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受制于当事人对损失基数举证难,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判决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具有较大难度,惩罚性赔偿案例较少。人民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具备惩罚性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额,能够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自1972年起冠生园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始在“大白兔-天山牌”奶油话梅糖商品上使用涉案装潢。2018-2019年期间,上海冠生园食品供销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宁波、杭州、南京、武汉、义乌、重庆、成都、贵阳、昆明、郑州等全国多家食品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供应旗下品牌糖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北京某食品公司、河北某食品公司使用与冠生园公司“大白兔-天山牌”或“天山牌”奶油话梅糖商品的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为由,于2019年作出生效判决,对相应装潢进行了司法保护。2016年冠生园公司曾因京特公司在其生产的扭结式话梅糖上使用近似商标和装潢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冠生园公司认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为枕式话梅糖,与前述案件中的商品不属同一种装潢,但同样构成侵权。鉴于其前诉行为,认为京特公司具有侵权故意,且持续时间较长,请求判令京特公司赔偿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
裁判内容: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冠生园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商品属话梅糖,为相同商品,在隔离状态下比对,从结构、色彩、文字、图案的整体排列组合来看,两种装潢具有近似性,考虑到“大白兔-天山牌”奶油话梅糖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近似装潢。2016年冠生园公司曾以京特公司在其生产的扭结式话梅糖上使用近似商标和装潢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为枕式话梅糖,冠生园公司也自认与前述案件中的商品不属同一种装潢,但可以印证京特公司在2020年生产本案商品时,具有使用冠生园公司商品近似装潢“搭便车”的主观侵权故意。京特公司对冠生园公司商品装潢及其知名度是明知的,仍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京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