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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004505014X/2021-08956 发文字号: 东发改价格〔2021〕192号
发布机构: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 国民经济及资产
有效性: 失效 成文日期: 2021-09-06
规范性文件编号: DYCR-2021-0030006 失效日期: 2024-09-05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014X/2021-08955

发布机构: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DYCR-2021-0030006
发文字号:
东发改价格〔2021〕192号
主题:
国民经济及资产
成文日期:
2021-09-06
失效日期:
2024-09-05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水务局关于继续实行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2021-09-06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语音播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住建专班,市自来水公司,市鲁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约用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水定额

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依据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年初下达本年度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并核定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其中,对于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若国家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等实际情况,确定用水计划(定额)。

二、加价项目

加价项目为水价中的基本水价部分,不包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国家和我省另有加价政策的,执行其有关规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水量

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的2倍;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二)加价标准

1.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不含“两高一剩”行业用水):第一档水量按照现行基本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1倍执行;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2倍执行。

2.“两高一剩”行业用水(主要包括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用水):第一档水量按照现行基本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2倍执行;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标准上加价4倍执行。

四、计费周期

原则上以季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对于生产周期性差异较大或不宜以季度为周期计费的行业,可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

五、资金管理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资金,由供水企业在征收水费时一并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城市节水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执行范围和时间

执行范围为中心城规划区区域内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户,河口区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其他县区由当地自行制定相应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9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5日。《关于印发<东营市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价发〔2018〕46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水务局

2021年9月6日

政策咨询电话:830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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