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4282/2021-08513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发〔2021〕17号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 | 农林水利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9-02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DYCR-2021-0020004 | 失效日期: | 2023-09-01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 09- 02 | 浏览次数: | 来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 09- 02 | 来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市黄河滩区取水口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黄河滩区用水行为依法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滩区取水口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黄河滩区取水口主要分为固定式取水口和移动式取水口。
第四条 黄河滩区取水口建设与管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固定式取水口由属地县区政府统一规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建设;
(二)移动式取水口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并报当地黄河河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黄河滩区取水口由所在地黄河河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现有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
(一)审批手续齐全的黄河滩区取水口,予以保留;
(二)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黄河滩区取水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无审批手续的黄河滩区取水口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条 市、县区黄河河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切实履职尽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