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604Y/2021-06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水务局 | 组配分类: | 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604Y/2021-0661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水务局 |
| 组配分类: | 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语音播报
东营市水务局关于《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东政发〔2021〕8号)的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2010年5月7日,市政府以东政发[2010]7号文件制定印发了《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规范性文件登记号DYCR-2016-001002),有效期至2021年7月14日。《办法》的实施,为我市农村公共供水的建设、管理、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目前,我市已建成覆盖全市1728个村、受益人口112.3万人的农村集中供水网络,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集中供水率100%,入户率达到100%,供水保证率97%以上。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适应变化了的农村公共供水新形势,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统一了2018年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部门名称。即,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水利部门”修改为“水务(利)部门”;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卫生计生、环保、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价格、城乡规划、农业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部门”。
2、统一使用了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用地方面的规范表述。将《办法》第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修改为“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将《办法》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手续,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修改为“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手续,涉及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3、根据市政府部门职责调整,重新界定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一是将《办法》第十四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修改为“水务(利)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将《办法》第二十九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区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区的水源保护区,由县区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修改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务(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区的水源保护区,由县区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二是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修改为“有行政审批服务机构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三是将《办法》第四十九条“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户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修改为“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户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依据《山东省农村公供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依据《山东省农村公供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办法》第三十条“县区环保、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和监管,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修改为“县区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和监管,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5、根据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利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修改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务(利)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6、关于“附则”情况。根据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第六章“附则”增加“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一条内容。
三、修订征求意见情况
鉴于该《办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各县区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依据现行水法律法规,就有关条款与省水利厅进行了多次咨询沟通。5月6日,草拟完成了《办法(修订草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通过市水务局官网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多次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0部门以及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采纳7条,最终形成了《办法(修订送审稿)》。6月17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