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292B/2021-153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1-05-28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292B/2021-1535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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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公司法》
《外商投资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二、受理机构及审批机构
受理机构: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审批机构: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项名称及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7)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其中撤销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
◆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服务指南。
1.设立
外国(地区)企业按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变更(备案)
2.1外国(地区)企业按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变更(备案)的,应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2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2.3变更名称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4变更地址(营业场所)应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2.5变更负责人应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6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2.7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2.8变更资金数额的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
2.9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10变更登记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11备案登记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销
外国(地区)企业按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注销常驻代表机构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登记证、代表证;
——公章。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服务指南。
1.设立
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2.变更(备案)
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变更(备案)常驻代表机构的,应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应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应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应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登记证;
——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首席代表变更应提交代表证。
3.注销
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登记证、代表证。
四、受理方式
1.窗口受理
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外资企业登记窗口,地址:东营市黄河路218号,联系电话:0546-8388088。。
2.网上受理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
工作人员对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的申请,应在当日完成材料指导。
五、办理流程
1.受理条件
受理人员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登记服务事项,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可容缺办理。
注: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2.核准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属于“审核合一、一人通办”范围内的,全程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核准等全流程业务,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七、登记决定书发放
发放方式应为窗口发放或邮寄。
办结登记事项的纸质材料应按照材料归档制度要求进行归档。
八、查询
业务办理情况可通过电话查询,电话号码:0546-8388088。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的业务申请,可在网上进行查询,网址:http://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