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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5-24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语音播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各县区税务局,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

    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及待遇保障

(一)参保单位。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超市、社区服务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等用工形式灵活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缴纳,根据其月实际工资收入等情况申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实际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缴费费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四)待遇水平。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

三、有关规定

(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鼓励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用工时间点,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全日制职工改办成单项缴纳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二)同一从业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重复提报申请、重复认定工伤。原已罹患职业病人员不应在参保的用工单位以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用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三)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规定共同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四)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15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参保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这不仅关系到非全日制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效预防化解用工单位与职工的矛盾纠纷,进一步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大宣传发动工作力度,通过多措并举开展调查摸底,针对使用用工形式灵活、流动性强的服务行业,要细化工作措施,摸清本县区(开发区)企业用工形式及社会保障问题,真正从政策方面解决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和职工需求。

(三)各县区(开发区)要坚持以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明确参保单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切实把好缴费入口关,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身份为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四)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强内控外审力度,切实做好风险防控,严厉查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工伤保险,一经发现,及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五)各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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