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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0045050063/2021-082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科技局 组配分类: 职责信息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03-10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0063/2021-082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科技局
组配分类: 职责信息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03-10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2021-03-10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语音播报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按照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东编办发201939号)要求,我局依法编制了《东营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市科技局权责事项共计14项,包括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确认6项、其他权力事项4项、公共服务1项,已经市委编办和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

附件:关于印发市科技局权责清单的通知.doc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

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市科技局

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负责指导、监督外国高端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的相关工作。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700000106003

行政许可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11月通过,20126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第九款: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第十二款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国务院文件】《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部委文件】《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5.【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四条:受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第五条决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负责辖区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8月通过,20194月修订)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

层级

实施

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市科技局

负责管理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承办黄河口友谊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3700000206003

行政处罚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月通过,2007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5月通过,2015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5月国务院令265号,2013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10月通过, 2017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表》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29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5月通过,2015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10月通过, 2017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市科技局

负责管理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指导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3700000

206004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行政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9月通过)第三十二条:从事技术市场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市科技局

指导推进全市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工业领域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创新服务机构认定

3700000706001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9月通过)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机构。;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负责本地区创新服务机构的申请和推荐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申请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对本地区创新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本地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服务机构的申请和推荐,并进行业务指导。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月通过,2007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市科技局

承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

3700000706002

行政确认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农社字〔2008105号)第五条:实验区申报范围: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或其城区;县(市、区);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包括各类开发区);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可单独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联合申报;第七条:副省级城市及设区的市政府申报实验区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其余申报实验区的,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负责本行政区域认定实验区的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市科技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材料初审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2.指导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申请工作。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月通过,2007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市科技局

优化科研体系建设和科研机构布局,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

3700000706003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扶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组织本市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荐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向省级推荐符合条件的平台认定。
2.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市科技局

承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与社会发展以及海洋领域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

3700000706004

行政确认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大学科技园。;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6148号)第五条:申报省级农高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3.【法律】《关于开展创建农业科技园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活动的通知》(鲁科字〔201556号)省科技厅、财政厅为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供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1、园区申报单位为县(含省财政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由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填报园区申报书,向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2、经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统筹、筛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的申请、推荐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请。市科技局、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的省级农业科技园进行统筹、筛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月修订通过,2007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市科技局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申报及协调服务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700000706005

行政确认

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3月通过,2018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月通过)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部委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4.【部委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对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及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9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评比、达标、收费等活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等合法权益,因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不予认定又拒不说明理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2.【部委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市科技局

负责管理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指导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700000706006

行政确认

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二、关于营业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部委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部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3一、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济南、青岛、烟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授权由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余各市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1.【行政法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9月通过)第三十二条:从事技术市场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市科技局

负责管理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管理

3700001006010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鲁科字〔2018129 号)三、监督和管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开展检查工作。(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负责规范和指导市一级社会力量设科技奖

直接实施责任:
1.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指导监督责任:
2.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开展检查工作。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月通过,2007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8月通过)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市科技局

负责我市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3700001006012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逐步设立其他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企业出资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农业良种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新品种和源头创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设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请和监督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项目管理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条件、程序、项目申请推荐情况等。
2.依法依规推荐项目。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完善项目管理等具体规定,提高管理水平。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13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市科技局

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3700001006014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第七条: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服务等,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兑现奖惩措施。;第九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第二条: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开展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2.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
3.负责落实和制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县级单位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1.【部委规章】《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9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令289号)第22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建设科研设施、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省科技厅对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条: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市科技局

负责管理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组织管理

370000100602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5月国务院令第265号,2003122修订)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8月通过)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鲁科字〔2018128号)第六条:具有提名资格的机关部门(以下称部门)包括:(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三)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提名本市辖区内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提名本市辖区内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
2.承担项目指导、公示、异议处理、组织答辩等工作。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月通过,2007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8月通过)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

层级

实施

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市科技局

承担信息、宣传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和信息化等工作。

依申请公开

3700002006001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4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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