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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MB2857040A/2021-157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12-23
索引号: 11370500MB2857040A/2021-157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12-23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服务指南

2021-12-23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语音播报

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理依据

执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

(三)承办机构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窗口。

(四)审批机构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五)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申请现场勘察审查审核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符合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时限办理。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和时间

     联系电话:0546-8335795;

     受理地点:东营市黄河路218号(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受理时间:夏季(5月-9月)工作日 8:30-11:30,14:00-18:00;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8:30-11:30,13:3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 

全程网办:山东政务服务网(东营)(http://dyzwfw.sd.gov.cn/dy/public/index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

(三)承办机构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四)审批机构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五)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六)办理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执行。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联系电话:0546-8327179

办公地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98号202房间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0月1日—4月30日为13:30-17:30,5月1日-9月30日为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事项名称:行政检查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

(二)事项名称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注册建筑、造价等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对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对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办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审批机构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五)办理基本流程

检查准备现场检查撰写报告审查报告补充报告集体研究结束

(六)办理时限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执行。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联系电话:0546-8058321

办公地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98号403房间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0月1日—4月30日为13:30-17:30,5月1日-9月30日为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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