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司法局 东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市法律援助与法制服务中心:
现将《东营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司法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
东营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组成,其中财政补助由市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用于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四条 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根据不同法律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法律援助公益活动补贴、认罪认罚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案件质量评估补贴等类型。
第五条 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通过财政支付系统统一支付,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在结案并经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视办案区域和案件复杂程度,按一定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其标准为:
(一)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仲裁、国家赔偿、司法鉴定案件,每件补贴1890—2700元(其中直接费用890—1300元,劳务费用1000—1400元)。
(二)刑事诉讼案件,每件补贴1890—2800元(其中直接费用890—1300元,劳务费用1000—1500元)。
(三)民事非诉调解、和解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其中直接费用400元,劳务费用600元)。
(四)代理参加申诉(或再审)案件听证程序的,办理机关在东营市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每件补贴1000元(其中直接费用400元,劳务费用600元);办理机关在东营市行政管理区域外的每件补贴2000元(其中直接费用600元,劳务费用1400元)。
(五)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12348法律服务热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值班或者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其它规定场所值班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根据安排参加公益活动的法律服务人员,每个工作日补贴300元。
(六)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每件200元。
(七)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贴200元。
(八)执行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其中直接费用400元,劳务费用600元)。
(九)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时间在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二倍。
(十)对受援人是外国人、少数民族、盲聋哑等需要翻译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翻译费用600-1000元。
(十一)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的或非因办案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对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根据同一案件类型补贴标准的20%-80%酌情发放:
1.承办人已完成会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的,按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20%发放;
2.承办人已完成阅卷或调查取证的(含民、刑),按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20%发放;
3.承办人已递交起诉书、答辩状或辩护意见,按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20%发放。
4.承办人已参与庭审工作的,按相应案件补贴标准的20%发放。
以上补贴可累计发放。
(十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申请的,发放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50%。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案件,以及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按照(一)(二)所列情形支付办案补贴,其中,人民法院对受援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按照(一)所列情形的50%支付。
(十三)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为 2个(含2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3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十四)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同时担任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在按一般刑事案件补贴标准发放办案补贴的基础上,每件增加补贴600元。
(十五)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和有关评估团专家成员对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的,参加质量评估人员补贴为每人每天500-1000元。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上述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基本劳务费,实际产生的办案直接费用,从法律援助机构日常运行或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按要求将案件卷宗和有关材料报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确认并归档,办理结案手续。经审核符合办案要求的,可以申领办案补贴。
第九条 市级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案件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办案质量,组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评查的案卷根据评估分值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1.分值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卷宗,不发放办案补贴;
2.分值60分-75分(不含 75分)的,以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基数,减少5%支付;
3.分值75分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人员相应处罚: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三)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要求,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或有其他违反值班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
(九)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十)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或指派,擅自从事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或参照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营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东财行〔2016〕9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