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014X/2021-070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解读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014X/2021-0708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解读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语音播报
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继续执行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1〕233号),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理解该通知内容,现就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延期执行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东价发〔2018〕79号)即将到期,为确保中心城区供热价格政策的连续性,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发文件对中心城区供热价格重新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居民供热价格
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为21元/平方米(未安装供热设施的地下室、车库、阁楼不收取供热费用)。
居民住宅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6.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35元/千瓦时。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
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为32元/平方米。
经过供热计量设施改造,且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非居民建筑,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计算方式与居民供热的两部制热价相同。其中,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9.6元/平方米执行;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
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执行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供热单位(包括未接入集中供热大管网的单独供热的住宅小区,地源热泵、地热及各种锅炉供热方式)统一执行上述价格。
(四)其他说明
1.对中心城区供热范围内的低收入居民优惠政策。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面积计算,为13元/平方米。
2.对不能供热到终端用户的实行趸售供热价格。集中供热到居民小区换热站的趸售供热价格的,执行19元/平方米,终端用户供热价格执行21元/平方米,其中2元/平方米价差作为转供企业由换热站到终端用户的运行费用。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政策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0546—8305989
原文链接: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