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0063/2020-091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 组配分类: | 程序信息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0063/2020-0913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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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 程序信息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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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事项行政执法工作规范.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二)《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地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三)《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罚款;
(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受理机构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合作科。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