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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0063/2020-09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 组配分类: | 程序信息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0063/2020-091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
| 组配分类: | 程序信息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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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侵占科技成果行为事项行政执法工作规范.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二)《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地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三)《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法律规定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罚款;
(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受理机构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合作科。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