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7270/2020-086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7270/2020-0866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公安局 |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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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办理要素………………………………………………………………2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2
(二)实施机构……………………………………………………………2
(三)申请主体……………………………………………………………2
(四)受理地点……………………………………………………………2
(五)办理依据……………………………………………………………2
(六)办理条件……………………………………………………………2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5
三、表单填写………………………………………………………………6
四、有关说明………………………………………………………………7
附件
(一)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 8
(二)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12
(三)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13
(四)承诺书…………………………………………………………14
(五)设立保安服务企业许可流程图…………………………………15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保安服务(含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设立审批。
编码:3705000101134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三)申请主体: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开办保安服务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东营市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五)办理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办理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副总经理人数2名以上,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总经理。具体要求为:
(1)具有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的,由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在上述政法系统工作5年以上、无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工作履历证明。退休人员外聘、兼职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规定;
(2)具有军队工作经验的,必须为在军队、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的军官,需提供军官证或复转军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必须提供原部队(团以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复转军人安置办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以印证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3)具有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在治安保卫部门担任负责人、任职5年以上的工作履历证明,并提供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内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单位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证明;
(4)具有保安管理工作经验的,应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安服务公司担任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及任职5年以上的工作履历证明,还应提供该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内容包括工作年限、职务、任职年限、退休、辞职时间及工作表现、奖惩等情况。属企业职工的应出具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开展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和交通工具,申请人应提供保安服务公司集中办公场所、训练场地和保安服务设备装备库房所有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租赁协议。具体要求为:
(1)办公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2)训练场地面积应在600平方米以上,具备开展体能训练和技能训练所必需的器材装备等;
(3)保安服务设备装备库房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
(4)办公家具和电脑、电话、传真、打印等办公设备;
(5)具备50套以上保安员执勤所需的硬质橡胶棍、强光手电、对讲机等防卫和通讯装备等;
(6)具备符合有关规定并与保安员人数相匹配的保安服装、服饰和标志;
(7)拥有2辆以上专门用于执勤、监督的小型或中型客车;
(8)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的,应具备金属探测设备、X射线等检查设备;
(9)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应具备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和报警服务台等设备,以及2辆以上专用先期处置车辆;
(10)为特殊行业提供保安服务的还应具备相关必要的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6、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七)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经县级公安机关对拟担任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场地等有关情况进行初查,出具审查意见,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承诺书(见附件一、四);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3、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和保安师资格证书(待公安部启动后再予提供,下同),以及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4、拟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技术资格要求的技术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有关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表述为“保安服务”。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请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住所、设施、装备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审核意见。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东营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治安部门。
二、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经县级公安机关对拟担任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场地等有关情况进行初查,出具审查意见,由申请人向县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承诺书(见附件一、四);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3、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和保安师资格证书(待公安部启动后再予提供,下同),填写《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股份制公司应提交股东会决议等决定聘用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书面材料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以及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4、出资人或者股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拟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技术资格要求的技术资格证明;
7、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有关材料;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表述为“保安服务”。
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法定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局治安支队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后,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会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住所、设施、装备等进行现场核查,做出审查意见。
三、流程图(见附件五)
三、表单填写
(一)《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使用A3纸正反面印制,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审核意见一栏,应由市局领导签署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市局印章。(附件一)
(二)《出资人(股东)基本情况登记表》参照《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三)《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应逐项写明,并由保安员本人签字确认。(附件三)
(四)承诺书。(附件四)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