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7270/2020-086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7270/2020-0865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公安局 |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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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办理要素………………………………………………………………2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2
(二)实施机构……………………………………………………………2
(三)申请主体……………………………………………………………2
(四)受理地点……………………………………………………………2
(五)办理依据……………………………………………………………2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3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4
三、表单填写………………………………………………………………4
四、有关说明………………………………………………………………5
附件
(一)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6
(二)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流程图……………………………………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核。
编码:3705000101135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三)申请主体: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开办保安培训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东营市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五)办理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七)申请材料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符合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做出审核意见。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东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二、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区公安局治安部门提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填报《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一)。
县区治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市局治安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和县区公安局的审核意见后,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流程图(见附件二)
三、申报材料填写
(一)《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使用A3纸正反面印制。(附件一)
(二)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培训规模500人以上的,师资人员应在15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师资人员应在10人以上。兼职教师不超过师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及其他师资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保安培训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六)开展保安培训所需(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等)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七)按照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试行)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师资、学员、财务、卫生、安全、设备管理等制度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