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217J/2019-27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9-11-27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217J/2019-2790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11-27 |
语音播报
一、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患者住院所在医疗机构。
四、办理条件
住院患者出院10个工作日(死亡病历15个工作日)后
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详见五、申请材料部分)进行办理。
五、申请材料
住院患者如需要病案资料,其申请人需持《住院病历复印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材料到病历打印窗口办理: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患者为未成年人者,父母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包括商业保险、律师等),应同时提供: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包括委托内容、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签名、印章或手印、日期等)。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户口簿及其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死亡患者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五)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复印病案者,须同时有两位执行公务人员办理,并提供司法机关的单位介绍信以及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
六、基本流程
(一)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二)持患者或亲属身份证到患者住院所在医疗机构复制、查查阅住院病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患者住院所在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