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MB285910X4/2020-056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局 | 组配分类: | 执法依据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01-03 |
| 索引号: | 11370500MB285910X4/2020-0565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局 |
| 组配分类: | 执法依据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01-03 |
语音播报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设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信息:(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二)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三)执法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四)执法结果: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作出后,公示行政许可相对人名称、许可内容、起止日期以及行政执法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及结果等;(五)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件号等;(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救济的方式、途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设行政执法科室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及其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执法权限。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六)监督举报。公开执法监督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的审批服务窗口,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对象、给付执行机关、给付物资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执法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行政执法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五)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具体公示。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期满的(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相关科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相关科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核,办公室负责在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局职能科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电子、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负责对本机关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的必要经费列入市局财政预算,保证执法设备配置到位。
第七条 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和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应当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应当规范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
第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环节的内容进行全过程文字记录:
(一)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变更与延续、撤销与注销等环节。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告与批准、通知与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实施等环节。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公告、实施等环节。
(五)行政征收的批准、通知、公告、实施等环节。
(六)行政收费的实施等环节。
(七)行政检查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环节。
行政执法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应当纳入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结案归档。
第十二条 业务科室应当确保录入业务系统和办案系统的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和避免执法争议和纠纷。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人员应当重点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以及容易与当事人产生纠纷和争议的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等环节。
(二)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听证等环节。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实际情况配置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存储器等音像记录设备,以满足音像记录的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等要求。
第十六条 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性能、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音像记录资料存储、使用和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管理音像记录资料,严格限定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权限。
第十八条 对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活动结束返回单位后两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移交办公室存档管理。
在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场所使用固定音像记录设备对听证、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等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资料移交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对于与当事人已产生纠纷和争议的执法活动音像记录,应当适当延长保存期限。音像记录资料中可以作为视听资料使用的部分,应当按照证据的有关要求予以保存。
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时间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方式一般储存至专用储存器或者刻录为光盘。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音像记录资料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资料。
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除原始音像记录资料。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文书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
案件来源 (详细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 |
案情记载 (包括涉案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及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执法人员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领导 审 批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询 问 笔 录
询问事由
时间 地点
询问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住)址 联系电话
询问记录:
共 页 第 页
文 书 续 页
共 页 第 页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地点
勘验检查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被检查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现场情况:
勘验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人意见、签字及日期:
(一式两联,一联交被检查人,一联存档) 共 页 第 页
取 证( 抽 样 )物 品 清 单
编号 | 物品名称 | 数量 | 物品主要特征 |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证件号码: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证件号码:
当事人(持有人、保管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
物 证 取 证 文 书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取证事由:
取证方式:
时间: 地点:
物品名称:
相关性及证明事项:
物品性状及取证情况: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当事人(持有人、保管人)签名:
书 证 取 证 文 书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取证事由:
取证方式:
时间: 地点:
书证名称:
相关性及证明事项: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当事人(持有人、保管人)签名:
视 听 资 料 取 证 文 书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取证事由:
取证方式:
时间: 地点:
视听资料种类:
相关性及证明事项: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审 批 表
当事人名称(姓名):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登记保存 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 |||
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地点 | |||
执法人员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领导 审 批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第 款和 规定,对你(单位)有关证据(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保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存方式:
;保存地点:
。在此保存期限内,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保存的证据。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日期: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日期: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一式两联,一联送达给被保存证据当事人,一联存档。)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清 单
编号 | 证据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 | 规格 | 数量 |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证件号码: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证件号码: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联,一联交被保存证据当事人、一联随保存证据交保存单位、一联存档。)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
当事人名称(姓名):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 |||
执法人员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领导 审 批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处 理 通 知 书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第 款和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意见如下: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一式两联,一联送达给被保存证据当事人,一联存档。)
处 理 保 存 物 品 清 单
编号 | 证据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 | 规格 | 数量 |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证件号码: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证件号码: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联,一联交被保存证据当事人、一联随保存证据交保存单位、一联存档。)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你(单位)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享有以下第 项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可就拟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可就拟给予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行政机关地址:
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一式两联,一联送达给当事人,一联存档)
陈 述 、 申 辩 笔 录
案由:
时间: 地点:
当事人: 地址: 电话:
陈述、申辩人: 与当事人关系:
执法人员: 职务: 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 职务: 证件号码:
记录人: 职务:
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需逐页顶格签字,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应有记载)
共 页 第 页
听 证 通 知 书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应你(单位)的听证要求,我单位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就 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会可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也可同时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主持人,
担任记录人。若你(单位)认为主持人、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在参加听证前,须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在会议上提交。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一式两联,一联送达给当事人,一联存档)
听 证 笔 录
案由: 是否公开: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当事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代理人: 工作单位:
代理人: 工作单位:
第三人: 工作单位:
代理人:
听证会内容:
签名栏:
共 页 第 页
听 证 报 告
案由:
听证会时间: 听证会地点: 主持人: 执法人员:
当事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
争论焦点问题:
主持人意见和建议:
听证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 件 处 理 呈 批 报 告 表
案 由 |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违法事实证据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 ||||
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 签名: 年 月 日 |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重大(情节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时间: 地点:
案由: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人员在记录上需签名) 共 页 第 页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责令你单位:
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一式两联,一联送达给当事人,一联存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经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 第 条 的规定。
根据: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户: ,账号: )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 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单位),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送 达 回 执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地址: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送达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并有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结 案 报 告
案 由 | |
案 情 (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规范,处罚依据及执行情况) | |
行政机关 处理决定 | |
执行情况 | |
执法人员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编号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经本机关 年 月 日调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 为证。
这一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现依据
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如下: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到
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 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签名: 证件号码:
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