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276M/2019-276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组配分类: | 程序信息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26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276M/2019-2767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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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 程序信息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09-26 |
语音播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举报投诉、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立卷、归档和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报。
审批表应载明执法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负责人意见。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洋与渔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证件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相关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察)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文书;
(四)实施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书;
(六)组织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书;
(七)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应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取证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调查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意图、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音像记录要保持连续、完整。
第十一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制作证据保全记录,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草拟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经科室审核的,应制作科室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 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的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应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依法可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第二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对强制执行情况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的格式样本,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文本》等有关规定,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并移交办公室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储存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制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记录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