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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004505276M/2019-276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9-09-23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276M/2019-276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9-09-23

东营市行政处罚基本规范(一般程序)

2019-09-23
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语音播报


基础规范

 

一、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执法机关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二)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一)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依据;

(二)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三)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四、程序合法

(一)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该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持有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相关授权委托证明;

(五)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六)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七)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程序规范

 

一、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执法机关通过执法巡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涉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登记,指定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后,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立案。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

立案审批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案件来源,注明案件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

2、案情记载清楚,登记时间清晰准确;

3、有具体承办人意见,载明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

4、有具体承办机构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5、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决定立案的,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并指定其中一人为案件主办人。

二、调查取证

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一)现场检查勘验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勘验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需要授权委托的,应有授权委托书;

2、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3、照片、摄像、录音等资料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证明的内容、拍摄(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等信息;

4、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5、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和执法证件编码信息。

(二)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条件允许时,询问笔录应当打印。

询问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调查(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2、一份笔录针对一个被调查(询问)人;

3、被调查(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

4、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

5、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和执法证件编码信息;

6、告知被调查(询问)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7、笔录有被调查(询问)人逐页签名,并按压手印;被调查(询问)人拒绝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8、笔录有涂改,应有被调查(询问)人按压手印、盖章或签名。

(三)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1、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审批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内容完整,依据充分;

2)记载经办执法人员姓名、具体意见;

3)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

4)记载审批时间或者补办审批手续不超过24小时。

2、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记载保存或抽样物品的种类、数量,理由及依据;

2)抽样取证通知书应准确记载抽样方法、比例等信息,并由抽样人员签名;

3)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记载登记保存的起止时间;

4)附物品清单,准确记载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和执法证件编码信息。

3、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2)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与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应一致,不一致的应注明原因;

3)退还物品,当事人应签名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接收,拒绝签名的,两名执法人员应在文书后注明原因并签名。

(四)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检验单位或者个人;

2、载明检验时间及内容;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有检验部门、机构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

三、审查决定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基本信息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准确。

(二)行政处罚听证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执法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和理由;

2)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数额;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出听证的法定期限;

4)告知的处罚实施行政机关和告知的时间、地点。

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把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参加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姓名,并载明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证件信息;

听证主持人应当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载入听证笔录。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3、听证笔录和报告

听证笔录和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载明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调查人基本情况;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申辩内容;

4)当事人应在听证笔录的每页签名,并按压手印;

听证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写明。

5)应根据听证笔录撰写听证报告,报告应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案件调查认定的基本情况和听证主持人意见或者建议。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由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理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

4、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应附有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纪要)。

(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文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案由和当事人情况记载准确、违法事实记录完整,处罚依据明确;

2、记载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意见采纳情况;

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1)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2)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等情形的,作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3)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4、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五)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4、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正确;

提起诉讼期限为6个月;除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地市、县区级复议机关仅为同级人民政府,再无省、市级对应部门。

5、载明履行方式、期限,告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6、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印章和正确日期。

告知听证权利3日后,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载明主要的违法事实;

3、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

4、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及逾期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七)案件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移送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文书中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涉案证据材料、案件移送理由;

2、文书中有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的名称,并加盖印章;

3、文书中记载承办人姓名和准确移送时间。

四、送达执行

执法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不依法定形式送达的,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送达

1、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经受送达人同意,执法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当面送达的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执法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6、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7、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8、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法律文书,交受送达人签收后,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9、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

4)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

5)送达文书由他人代收的,应具备相关授权委托证明。

(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5、处罚通用票据使用复印件入档的,应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6、非罚款类行政处罚决定要有相关执行文书。

(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材料齐备;

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

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

4、强制执行理由正当。

(四)结案审批

结案审批文书(结案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案由、案件办理经过、结案理由记载清楚;

2、载明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说明,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

3、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

 

立卷归档规范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的规定进行。

立卷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一案一卷,一卷一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

2、卷首目录和卷末备考表填写规范;

3、卷内文字应当打印或使用炭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4、卷内文件采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逐页编写页码;

5、案卷线装,卷内无金属物;

6、复印件存档的,需标注“与原本核对无异”并由审核人签字;

7、文书如有留白,应标注“以下空白”或使用黑色碳素笔做划线;

8、案卷无涂改,确有笔误处需要更正的,应在修改处按手印;

9、卷内材料有序。

按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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