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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5533848173/2019-261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委编办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9-09-20
索引号: 113705005533848173/2019-261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委编办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9-09-20

市委编办行政执法依据

2019-09-20
市委编办
语音播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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