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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3705000043387626/2019-267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9-12-04
索引号: 133705000043387626/2019-267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9-12-04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2019-12-04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语音播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办事内容:危化品经营许可(办理事项的简称)

(三)办事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6、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4)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7、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8、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11]38号)的要求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9、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94号)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企业登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http://211.100.28.219/>填报打印);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一份);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一份);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一份);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一份);

(3)安全评价报告。(三份)

注:所需材料一并报送纸质版、电子版。

(六)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七)审办时限:

法定时限45工作日,承诺期限15工作日(整改时间除外)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实施对象:

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十)承办机构: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一)受理地点: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25-2号万达金融大厦B座

(十二)受理窗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三)咨询电话:0546-8019619

(十四)投诉电话:0546-8019611

(十五)办件类型: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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