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00MB28575342/2019-26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9-11-26 |
| 索引号: | 11370500MB28575342/2019-2603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 |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11-26 |
语音播报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0001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依法予以取缔 | ||||||||
0002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0003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严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04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0005 |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轻微 |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且罚款最多1次;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
一般 |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且罚款至少2次;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
严重 |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0006 | 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轻微 | 出租、出借、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 |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涂改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 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伪造、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 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1万元罚款 | |||||||||
0007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一般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开展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开展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且涉及的美术品含有禁止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
0008 |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轻微 | 逾期未备案不超过30天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备案超过30天但不超过60天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较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60天但不超过90天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90天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0009 |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0010 |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严重 | 相关美术品为非法获得或含有非法内容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0011 |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 一般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严重 | 引起纠纷的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0012 |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 一般 | 在两个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严重 | 在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00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轻微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20000元以上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
00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严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1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轻微 | 无其他违规行为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有除接纳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 |||||||||
较重 | 同时有接纳未成年人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接纳3名及以上未成年人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1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轻微 | 非网络游戏不超过3种 | 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非网络游戏3-10种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较重 | 非网络游戏10-20种或经营含国家禁止内容的非网络游戏1-2种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非网络游戏20种以上或经营含国家禁止内容的非网络游戏3种以上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1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一般 | 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001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 一般 |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同时在场所内发现有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同时在场所内发现有3名及以上未成年人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所涉及的计算机不超过10台 |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所涉及的计算机不超过50台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所涉及的计算机超过50台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2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 | 警告 | |||||||
较重 | 同时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2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轻微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不足三次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
一般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三次及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一般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
较重 | 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2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一般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2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罚款 | |||||||||
0027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 轻微 |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002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一般 | 超过期限不足3个月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或产品含禁止内容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29 |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轻微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 | 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违法所得不超过3万元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 |||||||||
较重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违法所得不超过10万元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003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3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一般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0032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超出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范围,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33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
0034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35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将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36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
0037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38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
0039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40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 | 一般 | 保存期大于90天但不足180天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保存期大于30天但不足90天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保存期不足30天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41 |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轻微 | 超过备案期限不满一月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超过备案期限一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备案期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备案期限超过一年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42 |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轻微 | 超过备案期限不满一月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超过备案期限一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备案期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备案期限超过一年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43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44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45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0046 |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47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或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
0048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0049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0050 |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违规期不超过半年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规期超过半年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0051 |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轻微 | 违规期不超过一年的 | 责令整改,并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违规期超过一年的 | 责令整改,并处10000元罚款 | |||||||||
0052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0053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
0054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一般 | 向社会公布 | |||||||
严重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0055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向社会公布 |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向社会公布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0056 |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一般 | 责令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
005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一般 | 责令停止营业性演出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0058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一般 | 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 |||||||
0059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一般 | 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 |||||||
0060 |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营业性演出有违规内容的 | 处3万元罚款 | |||||||||
0061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1.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费用 | 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情节较重的, | 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情节严重的, | 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
0062 | 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 1.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艺术考级单位有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1000-1500元罚款 |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并处1500-2000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并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0063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艺术考级单位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且及时自行纠正的 | 警 告,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 |
责令改正 | 并处1000-1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30天但不足60天的, | 并处15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60天的, | ||||||||||
并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0064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艺术考级单位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且及时自行纠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对单位处以1000-1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30天但不足60天的, | 并对单位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60天的, | 并对单位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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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5 | 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备案的处罚 | 1.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艺术考级机构有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考级单位名称、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向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艺术考级资格。 | 轻微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且及时自行纠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未备案未超过30天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1000-1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 | 并处1500-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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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备案超过60天的,
| 并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