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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0000450533XE/2019-258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档案局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9-11-25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33XE/2019-258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档案局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9-11-25

市档案局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2019-11-25
市档案局
语音播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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