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500493400677F/2019-26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9-10-23 |
| 索引号: | 12370500493400677F/2019-2602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 文件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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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1999年10月通过)
2、《关于发布国家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1994年11月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2017年10月修订)
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3月通过)
5、《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详细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2015年8月)
6、《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2012年12月通过)
7、《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置图》(2012年12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修订)
1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三、承办机构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支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为东营市人民政府,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7号,联系电话:0546-8338229。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东营区人民法院,预约立案电话:0546-8265078,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09号。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投诉电话:0546-8306700
信函投诉:东营市沂河路258号。邮编: 2570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30
办公电话:0546-8305827
办公地址:东营市沂河路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