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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如何召开
2007-1-23         来源:市人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委会主任召集。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负责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形式也包括三种:
    1、全体会议。会议通常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正草案及其说明;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说明;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或修正案、人事任免案以及关于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决议、决定等等。
    2、联组会议。联组会议主要是交流分组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对议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便于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
    3、分组会议。这是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各项议案的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分组会议由于规模较小,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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