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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和审议议案的程序
2007-1-23         来源:市人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法律规定,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代表联名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常委会根据各提案机关和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和需提请大会审议的事项,提出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交由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的预备会议讨论通过,一经预备会议通过,这些议案就被列入了大会的议程。
  二、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经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即为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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