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全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和农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建设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东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结合东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的主要内容和载体,是在全市广大农村开展创建、评选“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活动。 第三条 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的对象是全市的乡镇、村、农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组织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纳入全市道德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农信系统的整体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文明信用乡镇”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有力,开展广泛; (二)认真抓好公民诚实守信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群众信用意识强,社会风气良好; (三)有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文明信用村”标准,与农村信用社有贷款关系的“AA”级以上企业超过辖内企业总数的50%; (四)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收贷收息率达到99%以上,单个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3%以下; (五)无非法集资和非法借贷活动; (六)无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和恶意欠息行为。 第六条 “文明信用村”条件: (一)村居两委班子对创建活动重视,组织发动广泛; (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村民风气正,诚实守信意识强; (三)村居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记录; (四)入股社员户数达到50%以上; (五)有80%以上的农户被评为“文明信用户”。 第七条 “文明信用户”条件: (一)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经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或系信用社入股社员; (二)诚实守信,在村里威信较高; (三)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记录。 第八条 “文明信用企业”条件: (一)对创建工作重视,参与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市场预测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诚实守信意识强,社会信誉高; (三)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为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基本无亏损,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对外担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或欠息后能积极主动帮助追缴或偿还;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定期向农村信用社报送真实有效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文明信用工商户”条件: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时办理年检手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成立东营市农村实施文明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及评审机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民银行、市农金体改办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金体改办,负责文明信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评选要按级申报: (一)“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企业”由县区初评推荐,报市审定; (二)“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工商户”由乡镇初审推荐,报县区审定; (三)创建活动中各类资信审定工作由乡镇信用评审小组负责。 第四章 评定原则及方法步骤 第十二条 实施文明信用工程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二)严格条件,按程序进行; (三)示范带动,逐步推进。 第十三条 “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企业”的评定: (一)参评乡镇、村居、企业向乡镇信用评审小组递交《信用评定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二)乡镇信用评审小组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评审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市级评审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工商户”的评定: (一)参评农户、工商户向乡镇信用评审小组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乡镇信用评审小组会同村两委及社员代表进行初评,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第五章 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 “文明信用乡镇”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鼓励; (二)优先安排项目贷款和支农资金; (三)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 (四)适当提高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比例。 第十六条 “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享受以下优惠: (一)“文明信用村”村民贷款额度在3000元以内的,享受信用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二)提高“文明信用村”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比例,并提高联户联保方式贷款所占比重; (三)对“文明信用村”优先安排支农再贷款; (四)“文明信用户”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 (五)对“文明信用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证办法; (六)对“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实行送贷上门服务。 第十七条 “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 (二)优先安排项目资金; (三)发放一定限额的贴息贷款,适当增加贷款授信额度; (四)最大限度地给予贷款支持,并核发贷款证,简化借款手续; (五)实行送贷上门服务。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由市文明办、市农金体改办公示后命名挂牌,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称号: (一)不讲信用、存有欺诈行为或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出现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三)不及时归还借款,出现新的不良贷款或欠息情况,有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的; (四)“文明信用乡镇”单个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率上升2个百分点或超过15%的; (五)“文明信用村”出现10%以上的贷款户欠贷、欠息的;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贷款逾期20天以上的; (七)不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逃避监督,情节严重的; (八)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县区农村实施文明信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文明办、市农金体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