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除此以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不是市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委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市纪委1名副书记;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不是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市人民政府其它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名单);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1名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1名副检察长; (六)胜利石油管理局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办公室提出名单); (七)市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八)大会副秘书长和大会秘书处各组主要负责人; (九)出席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有关全体会议); (十)县区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