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何时通过、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二、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 第二,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 第三,制定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要求。 第四,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必然。 第五,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四、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五、什么是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依职权自行创设行政许可,自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创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属于立法行为范畴。 六、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七、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对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八、哪些国家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九、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及规定权是什么? 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1)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3)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4)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也要受到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的四个方面的限制。 六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规定权。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七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 十二、什么是“一个窗口”对外? 就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什么是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十四、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为20天。 (2)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为45天。 (3)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为20天。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是在做出决定后的10日内。 十五、行政许可法对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有什么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资料。 十六、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1)不收费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收费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实施某一行政许可或者对某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费的,才能收费。而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3)财政保障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收费入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十七、什么是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制度。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十八、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因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受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十九、行政法律责任有哪几种形式? 一是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是国家赔偿,是指引行政主体违反法定职责而引起的由国家或者有关行政主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是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给予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方式。 二十、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十一、哪些情况属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十二、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哪几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十三、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收费规定应如何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应如何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行政许可申请人违法应如何承担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十六、被许可人在申请许可中违法应如何承担责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许可事项应如何承担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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