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依据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东营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意见》的要求,对我市单位与个人专利申请费用实行资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是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含在本市申请专利的外来投资者); (二)申请日为2003年1月1日之后的专利申请; (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四)专利申请必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受理的; (五)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补助。 二、资助金额: (一)国内发明专利实行授权前正常费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进入实审程序后,报销已发生费用;授权后,报销其他剩余部分费用。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三)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 (四)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五)经年度评定为市以上(含市)各类专利试点企业、明星企业或示范企业的专利申请,本年度授权的,实用新型按每件1000元的标准追加资助,外观设计按每件500元的标准追加资助。 三、资助办法: (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5月、11月办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组织单位、个人申报,并对材料审查、把关,加盖公章,报市知识产权局。 (二)市知识产权局对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三)提报材料: 1、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制); 2、国内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国外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 3、发明专利缴纳各种费用的证明。 4、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助费类型提交和填写相应材料。职务发明需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非职务发明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在东营市创业证明。 本条2、3、4项中所列附件必须提供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额退回,如有违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专利实施资助办法见《东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意见》。 六、本办法由东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东营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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