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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经贸局-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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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3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东发[2001]7号),东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东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为主管全市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由市财政局承担。
  2、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3、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由东营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承担。
  4、将审核、审批经贸出国(境)团组职能,交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一般进出口商品部分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审核、审批境外(含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
  2、对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核。
  (四)转变的职能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直属外贸企业脱钩,对其进行行业指导。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计划。
  3、将具体承办各类经贸展览会、洽谈会、招商会的职能,逐步交给企业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加强对全市涉外经济园区和加工贸易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
  5、加强对WT0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的研究、培训,促进接轨工作。
  6、加强进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工作。
  二、主要职责
  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对外经贸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外贸进出口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年度进出口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进出口配额计划;负责我市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核、报批,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市外贸发展基金;研究和推广各种新型贸易方式,指导全市有关进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
  (三)研究制定吸收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针对境外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制定市对外技术贸易的规划和鼓励技术产品、成套设备出口的措施;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出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业务。
  (五)制定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划;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管理我市在境外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派驻机构;协调管理我市承担的国家各类援外项目、国家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联合国和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管理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
  (七)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对外经营权的审查、报批和登记工作;报批或审批管理外商、港澳台商常驻我市代表机构;指导和管理各类对外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及境外来展;负责市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
  (八)研究制定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有关外经贸商会、协会的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规划和发展战略;协调指导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负责建立和发展与国外地方政府间的双边及多边经贸关系;负责与国际友好州(县)城市开展经贸合作,促进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交往;指导和管理我市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对外经贸队伍建设和各类外经贸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7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信访、督查、信息、宣传、档案、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及会议组织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管理、党群、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市对外经贸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全市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规划;负责全市对外经贸业务统计、汇总、分析;协调出口退税、外汇、信贷、贴息、保险等政策落实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三)对外贸易管理和技术进出口科(调研法规科与其合署)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协调管理全市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进出口配额计划;负责各类企业特定商品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出口商品的名牌发展战略;研究草拟全市技术贸易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新产品出口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组织管理;审核、报批限额内技术贸易合同;归口管理国家限制、禁止出口技术、引进技术再出口业务;负责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审核、报批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及信息化、标准化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批各类境外代表机构;报批和管理外商、港澳台商驻我市的代表机构。
  研究草拟全市对外经贸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建议;参与重大外经贸活动和涉外谈判及重要协议、合同的审查;负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进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全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案件的应诉;指导协调外商投诉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草拟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四)对外经贸发展和加工贸易科
  组织实施国际市场多元化发展战略;协调管理全市进出口业务和加工贸易业务;核准及转报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办理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查、报批、登记事项;负责市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年审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类对外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指导协调有关企业参加境外举办的上述活动;联系进出口商会工作。
  (五)对外招商促进科
  研究草拟全市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涉外招商引资促进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并对外发布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我市在国内外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参与重大项目洽谈,组织我市有关部门、企业参加国家、省举办的各类对外经贸洽谈会、专题招商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负责招商引资有关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及东营招商网页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外商投资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报批或审批外资项目,负责申报限额以上、国家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外资企业、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审核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的报批、认定工作;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报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商品指标;负责设立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指导我市各类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吸收外商投资情况的统计工作。
  (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
  研究草拟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国际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审核、报批及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管理;负责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核、申报及有关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协调管理双边政府间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联合国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负责我市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草拟全市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批各类境外投资项目;归口管理我市在境外举办的各类经贸企业;推动企业到境外举办带料加工装配、资源开发项目,积极发展跨国经营;负责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分析;负责报批和管理我市承办的各类对外经济援助项目。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编制总额27名,其中,行政编制23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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