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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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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3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东发[2001]7号),保留东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职能交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2.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对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评估、认证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转移到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全市卫生工作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调整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拟定与实施,管理卫生统计与发布卫生信息。
  (三)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卫生质量实行监测,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制度,对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医学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管理卫生技术准入和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及应用。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负责全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九)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贯彻国家和省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十五)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六)负责放射源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卫生局设5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机要、保密、信息、新闻宣传、督查、资产管理、会议组织、政策研究、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草拟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全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草拟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计划;指导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督导医学科研重点项目攻关,指导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实施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开展政府及民间医疗卫生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助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挂市卫生项目贷款办公室、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公室牌子)
  草拟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草拟卫生经济政策措施和卫生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指导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事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四)医政科(挂中医科、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牌子)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草拟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与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疗广告的技术出证;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全市中医事业政策措施和中医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市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和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疗保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草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草拟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和有关机构、人员的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五)卫生法制与监督科(挂疾病控制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草拟全市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蔓延;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指导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国内交通检疫工作;承办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编制总额19名,其中,行政编制16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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