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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3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东发[2001]7号),保留东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将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和全市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现场调查考核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1、强化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2、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能。 二、主要职责 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 (三)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工作。 (六)编制市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系统事业经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计划生育药具计划,指导和监督药具的供应、发放与管理;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负责规划、组织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八)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市直部门、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保卫和督查工作;负责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管理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统计科 草拟全市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口计划的管理工作,检查各级人口计划执行情况,指导生育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草拟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使用意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分析研究;研究草拟全市计划生育政策措施与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调查研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流动人口和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受理特殊情况生育和征收高额计划外生育费报批事项;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地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负责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三)财务科 编制市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系统事业经费、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和用于计划生育部分的暂住人口管理费以及市政府拨付的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四)宣教科技科 草拟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指导基层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草拟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及干部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优质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科技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科 (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科的牌子)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全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趋势研究;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与维护。 四、人员编制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编制总额16名,其中,行政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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