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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电局-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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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3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政府机构实施意见》(东发[2000]7号),保留东营市广播电视局。市广播电视局是主管全市广播电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将对社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的职能交由市文化体育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把握舆论导向,领导和管理东营人民广播电视台、东营电视台,对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对重大广播电视节目和作品审查把关。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制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广播电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宣传和电视剧创作及生产,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工作改革,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宣传纪律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四)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组织有关技术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
  (五)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台审查、报批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频率、频道、功率的规划和指配,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的论证、审批、验收及颁发资格证书,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六)负责发放或撤销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外)电视卫星节目许可证,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七)监督全市各级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和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网,确保中央和省、市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发射、转播和传输,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职工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十)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经济创收和基本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视局设3个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财务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督查、接待、会务、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广播电视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和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党群日常工作,拟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和物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费用标准,对基建项目、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局的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
  (二)总编室
  组织拟定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方案,对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的重大宣传活动进行协调和检查,对重点广播电视节目和广播电视作品审查把关,指导县、区局(台)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制定广播电视文艺创作规划,拟定全市广播电视年度与阶段性宣传方案,通报宣传方面的重要情况和信息,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评奖活动,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事业科(挂社会管理科牌子)
  组织拟定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技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技术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拟定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以及卫星广播电视发展的规划、技术政策措施、规定和标准,审核全市广播电视发射台、微波站、卫星地面设施建设的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的频率、频道的分配和技术规划,负责本系统内重要科研项目的审核、报批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维护管理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台审查、报批工作,检查、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网)执行党和国家的宣传方针、政策、法规情况,负责利用卫星接收设施接受卫星节目的管理,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管理全市有线电视、卫星地面设施及农村广播网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四、人员编制
  市广播电视局机关编制总额16名,其中机关事业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编制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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