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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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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名称预约应提交的文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
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六、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七、非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八、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证件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九、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①有符合规定的名称;②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⑤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⑥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⑦有建立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的组织;⑧申请登记应提交齐全、有效的文件和证件。 
  二、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9、住所使用证明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 第8项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② 第10项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行业无需提交
  ③ 以上有关文件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翻译的,由翻译人在译件上签字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个人翻译的,翻译人在译件上签字并附翻译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以上有关文件是复印件的,有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三、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最低额为50元),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注册资本0.4‰收取,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交纳。
 2、收费依据:工商企字[1998]第279号文件《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企业注册登记收费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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