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 (3)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审核。纳税人提出申请后,基层国税机关应即时进行案头审核,对所提供申请资料齐全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告之纳税人补齐或退回纳税人。 (3)约谈、实地查验。基层国税机关应与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出资者、主管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主管人员进行约谈,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及其真实情况。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规范》进行实地查验,对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进行印证,审核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和条件。 (4)审批。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的,审批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发放纳税人。 3、报送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身份证明; 4、办税人员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及其会计证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8、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9、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大中商贸企业的验资报告; 10、特殊行业及特殊类型企业还应同时附报下列资料的复印件:盐业批发许可证明;进出口经营权证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明;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税资格证明;商务部或其授权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1、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 12、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其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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