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凡负有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中央企业所得税和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程序: (1)申请。凡应在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种登记表》(一份)。 (2)受理审核。税务机关登记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收费发证。 3、纳税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银行账号证明(按新《征管法》规定,可先办证,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报送); (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9)委托代理协议书; (10)符合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的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工本费减免凭据; (11)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登记 1、申请。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受理审核。纳税人所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登记受理人员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中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其补正。 3、变更发证。 (1)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登记受理人员将税务登记变更表(一份)发放纳税人,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登记受理人员收回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 4、纳税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三)注销登记 1、申请。纳税人依法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受理审核。税务机关登记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受理。 3、税款清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清算税款。 4、核准。税务机关收缴纳税人相关证件、发票、《普通发票领购簿》、清缴税款,并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放纳税人。 5、纳税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存根; (3)防伪税控金税卡和IC卡(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有关帐簿凭证; (6)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7)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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