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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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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00年1月1日后,外来投资者在我 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40%。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后2年按50%返还。认定为省 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全额返还。

  (三)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实行先征后返。

  (四)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 分,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之 日起,前3年所得 税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 2000万元以上的, 所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返还50 %。

  (六)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60%。

  (七)出口商品额占全部 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3年内全额返还。

  (八)到本市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返还50%。

  (九)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3 年 内全额返还。

  (十)投资电力、水利、港口、码头、机场、公路和桥梁等基 础设施项目, 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第6年到第10年返还50%。

  (十一)投 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前5年先征后返,第6 年到第10年返还50%。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 收费,从第4年起到第10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 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三)新建企业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 河道工程维 护费。

  (四)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 费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五)新建外来投资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纸、电 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第五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在中心城市级工业区 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至3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3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 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 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 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或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 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 亩以内部分,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免收20年使用期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 ,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二)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 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减让地价的 60%。

  (三)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 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到50年。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 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20% ;分期缴纳的,定金可按出让金总额的5%缴纳,出让金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按20%比例连续5年内缴清。租赁国有荒地、浅海、滩涂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或海 域使用费;以国有荒地入股的,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三)鼓励投资开发者接收安置我市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凡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凭有关证明,每接收一人可冲抵10亩土地的出让 金、租金,最低到零。

  第七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对政府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工资、住房、安家补 助费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

  (二)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 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由政府给以重奖。

  (三)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 随迁手续;属农业 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对其子女,就近 安排入托入学。

  (四)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 档案由市、县(区)人才服 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办理。

  (五)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县(区)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六)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 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 明材料。


  第八条 落户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50万 元)的投资者 ,经本人申 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免费办理6名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 户口。

  (二)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的技术工人,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生产人员可办 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者优惠提供通讯服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免费组建电话虚拟网,免费提供互联网上网设备(不含微机)1套,赠送汉字寻呼机5-10部,电话初装费优惠50-70%,赠送小灵通手机1-2部。

  第十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 遇。

  第十一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 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 誉职务。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认定,税务部门出 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发布的政策。


 

信息来源:东营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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