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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和居留签注须知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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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和居留签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
   (三)填写《台湾居民签注、居留签注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四)与申请签注、居留签注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探亲者
    (1)探望大陆居民,还须提供其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件。
    (2)探望在大陆工作及任职的亲属,还须提供亲属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居留签注、接待单位公函、营业执照副本和外经贸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副本),或者常驻代表证。对被聘雇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工作的,还须出示聘用证明和就业证。
    三、办理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人员范围:
    1、在大陆投资贸易或者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住机构中任职、被聘用人员(含随行的配偶、子女);
    2、经批准在大陆就业人员;
    3、经批准在大陆进修、学习人员;
    4、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其子女;
    5、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
    6、已在大陆购置房产人员。
    四、台商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居留签注,还须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审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经贸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或者常住代表证。对被聘雇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工作的,还须出示聘用证明和劳动部门批准在大陆就业的证明;
    2、首次申办的居留签注需交验身体健康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受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台湾居民可以得到相应的签注。
    六、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居留签注,应当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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