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和居留签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 (三)填写《台湾居民签注、居留签注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四)与申请签注、居留签注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探亲者 (1)探望大陆居民,还须提供其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件。 (2)探望在大陆工作及任职的亲属,还须提供亲属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居留签注、接待单位公函、营业执照副本和外经贸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副本),或者常驻代表证。对被聘雇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工作的,还须出示聘用证明和就业证。 三、办理居留签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人员范围: 1、在大陆投资贸易或者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住机构中任职、被聘用人员(含随行的配偶、子女); 2、经批准在大陆就业人员; 3、经批准在大陆进修、学习人员; 4、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其子女; 5、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 6、已在大陆购置房产人员。 四、台商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居留签注,还须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审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经贸部门审发的批准证书或者常住代表证。对被聘雇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工作的,还须出示聘用证明和劳动部门批准在大陆就业的证明; 2、首次申办的居留签注需交验身体健康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受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台湾居民可以得到相应的签注。 六、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居留签注,应当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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