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前往国家边境地区..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人员,均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称边境通行证)。 (2)《边境通行证》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办理,设有公安边防机关的沿海地区,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办理;未设边防机关的地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治安或户籍部门办理。 (3)前往边境地区人员要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到签证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签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边境通行证》[具体审查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边防)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边境通行证》使用完毕或到期后,持证人应及时将证件交回签证机关。为保证到期证件及时收回,避免流失,签证机关可向申办人收取适当数额押金,押金最高不超过50元。《边境通行证》交回签证机关后,所收押金如数退还。 (5)前往边境管理区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边境管理的法规政策,《边境通行证》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同时交验使用,不得涂改.转让,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6)《边境通行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不跨年度)。 (7)《边境通行证》实行随来随办制度。办证人员工作态度要热情.耐心.诚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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