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规范
一、办事程序
(一)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和软盘(一张):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8、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局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也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http://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三)县(区)农业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软盘报所在市农业局;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对收到县(市、区)农业局的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软盘报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农业质量管理办公室,下同);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有关县(区)农业局,由县(区)农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有县(区)市农业局,县(区)农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现场检查完毕后,填写“产地现场检查情况表”,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交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五)省农业厅对“产地现场检查情况表”和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市农业局。符合要求的,由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通知申请人委托省农业厅确认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也由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省农业厅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均符合要求的,作出认定终审结论,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有关市农业局。
(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二、办结时限:
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对收到县(市、区)农业局的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
三、达到标准:
1、产地环境达到GB/T18407-2001、18407.2-2002和农业部NY5010-2002、5013-2001、5020-200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没有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的污染。
2、上报材料齐全、真实、及时,并按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报。
四、责任追究: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产地范围的。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范
一、办事程序
(一)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要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并向市农业局产业化与市场信息科要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4、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申请人。
(五)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
1、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2、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每月10日前,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上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八)《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二、办结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5日内完成对补充材料的审查。
三、达到标准:
1、产地环境达到GB/T18407-2001、18407.2-2002和农业部NY5010-2002、5013-2001、5020-200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没有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的污染。
2、上报材料齐全、真实、及时,并按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报。
3、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责任追究:
(一)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1、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2、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1、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2、转让、买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3、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
4、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规范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一、认证程序
(一)认证申请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要向市农业局环保站领取《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者从中心网站(网址:WWW.Greenfood.org.cn)下载,并向市农业局农业环保站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2.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3.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4. 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5. 产品执行标准;
6. 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7.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9.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要附证书复印件);
10. 产品包装标签。
(二)受理及文审
1. 市农业局环保站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认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到市农业局农业环保站,市农业局农业环保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充材料的审查。
2. 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3.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再执行下面(第三条)的工作。
(三)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1.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局农业环保站上报省绿办,由省绿办委派2名或2名以上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应根据《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2. 现场检查合格,安排产品抽样并进行检验。
3.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4. 现场检测不合格的,不安排产品抽样。
(四)认证审核
1. 农业部绿色食品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省绿办的报送材料、环境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全面审核,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2.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要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3. 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4. 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五) 认证评审
1. 评审合格的有中心主任签发证书,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 认证不合格的有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给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六)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3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七)年检工作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委托的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简称绿办)组织实施。绿色食品标志自发放之日起每满一年都须加盖年检合格章,到时无年检合格章者证书自动失效。年检工作须在证书到期前1个月内完成,绿办应在作物生长期或产品生产期内对企业进行年检。
二、办结时限
从企业向省绿办提供规定的完整申报材料起计算,根据申报产品及其原料生产周期的不同,大体历时3-6个月的时间。其中,省绿办文审、现场检查20天,环检报告40天,产品检测报告20天,农业部绿办审核30天。
三、达到标准
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绿色食品产地的生态环境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等因子。引用标准如下: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质标准)、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 上报材料齐全、真实、及时,并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的格式填写。
3. 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责任追究
(一)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当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检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消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在受理其申请。
(二)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不得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违者撤消其标志使用权。
(三)未执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拖欠交纳标志使用费;无理拒绝绿色食品年检或产品年度抽检;违反《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中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四)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如有一条不符,则撤消其标志使用权。
1. 产品与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2.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 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4. 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五)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终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