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必要的林木种子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林木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的使用权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繁殖材料来源的证明。
如何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按“两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具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林木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经营场所的土地合法使用证明;
3.林木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6.注册资本材料;
7.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需提供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的证明材料;
8.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9.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来源的证明。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以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申请表》,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2、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3、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还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采伐已被批准征占用林地上树木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三、审批权限:
县属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县属国有林场除外)的林木的采伐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其它林木的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四、办理程序:
1、林权持有人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2、现场勘验;
3、按照审批权限,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或递交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经批准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价值的2-5%收取育林费和按照1.5元/份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的;
2、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3、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4、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办理木材运输证
一、依据:《森林法》第37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二、办理木材运输证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运输申请表
2、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3、检疫证明;
4、运输进口木材及其制品,需提交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5、运输珍稀树种木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分配的计划或有关证明;
6、从省外运进的木材落地后再次起运的,需提交原始运输地的有效运输证明及有关证明;
7、属单位、个人购买自用的,需提交购货发票;
8、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需提交采伐后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交纳费用的票据;
9、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用材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的手续;
10、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11、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三、审批权限:
省内木材运输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出省木材运输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委托的签证点办理。
四、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并提报上述材料;
2、审查材料;
3、符合条件的当日内发放木材运输证;
4、缴纳工本费(1.5元/份),补交育林费(国产木材未交育林费的)。
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核发来源证明的木材。
二、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2、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及主要从业人员的证明文件;
3、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四、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2、填报《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提报上述材料;
3、现场调查核实;
4、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退回申请。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5年。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应交回原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一、依据:《森林法》第18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分两种情况:
1、长期占用、征用林地;
2、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超过2年)。
二、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农村居民修建住宅需占用林地的,需提交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的规划);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除外);
6、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7、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权限:
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面积2公顷以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林地面积2-10公顷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它情况占用林地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现场勘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复核,按照《森林法》规定的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或逐级上报,并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4、不予批准的,用地单位可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5、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被批准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需再按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