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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粮食局办事有关程序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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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4、《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
二、申请范围
已在或拟在东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需要咨询有关事项的,按承办处室职责分工进行咨询。
2、受理。调控监督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请(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调控监督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要,承办处室联合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粮食收购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山东金粮网”上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登记。申请人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市工商局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六、承办科室和监督电话
1、 经办科:调控监督科
    经办人:崔建军 韩俊三 商长江 
  电  话:0546-8318224
传  真:0546-8318473
2、监督电话:0546-8318360
3、通信地址: 东营曹州路78号,邮编:257011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关情况

一、办理机构:
属三县工商局登记的,到当地县粮食局办理;属东营、河口两区工商局登记的,分别到东营、河口粮食分局办理;属市工商局登记的,到市粮食局办理。
二、 办理地址:
东营市粮食局(东营市东城曹州路78号)
    广饶县粮食局(广饶县府前街13号)
    垦利县粮食局(垦利县中兴路29号)
    利津县粮食局(利津县利二路2号)
    东营市粮食局东营分局(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158号)
    东营市粮食局河口分局(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49号)
三、联系电话
    东营市粮食局受理电话:8318224
    广饶县粮食局受理:6925356   
垦利县粮食局受理:2521109
    利津县粮食局受理:5621898
    东营市粮食局东营分局受理:8207045
    东营市粮食局河口分局受理:3661001
三、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四、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作出是否准予粮食收购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山东金粮网”上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 申办资格:
① 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由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② 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③ 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④ 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申办材料
①  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④  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⑤  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⑦ 《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七、 办理程序
粮食收购许可实行由当地县(区)级粮食局受理、审核的办法。
①  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需要咨询有关事项的,按承办股进行咨询。
②  受理。承办股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请(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③  审查。承办股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要,承办股室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
④  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粮食收购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山东金粮网”上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⑤  登记。申请人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县(区)工商局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八、 办理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三是《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四是《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
九、 办理费用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 服务承诺
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实行“首问负责”和“超时默认”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
1、 接待外来人员,工作人员要热情礼貌,问明事由。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讲明政策,给予明确答复;属机关其他人员负责的事项,要帮助来人找到具体负责人员并说明情况;具体负责人员不在或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告知来人详细的联系方式或具体答复时间。
2、 接听外来电话,工作人员要声音清晰,用语礼貌,问明事由。能答复的立即给予答复;属其他人员负责的事项要告知联系电话或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回电并负责核实。
3、 收到外来信件、传真件,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并转交有关人员落实,有关人员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局办公室做好登记。
(二)、“超时默认”制度
1、 对来我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请(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5日内既未认定上报也未退还材料,申请者有权视为初审合格,有关科室必须予以办理。
 2、  局直属单位和县、区粮食部门的请示文件,由局办公室登记并负责催办。一般请示件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急件3日内批复,特急件12小时内批复。如超出以上时限,请示单位即可认定市局同意所请示内容。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
东营市粮食局投诉电话:8318360
东营区投诉电话: 8221375
河口区投诉电话: 3661255
利津县投诉电话: 5621869
垦利县投诉电话: 2522709
广饶县投诉电话: 6441436

信息来源: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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