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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规范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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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一、认证程序

(一)认证申请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要向市农业局环保站领取《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者从中心网站(网址:WWW.Greenfood.org.cn)下载,并向市农业局农业环保站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2.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3.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4. 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5. 产品执行标准;

6. 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7.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9.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要附证书复印件);

10. 产品包装标签。

(二)受理及文审

1. 市农业局环保站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认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到市农业局农业环保站,市农业局农业环保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充材料的审查。

2. 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3.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再执行下面(第三条)的工作。

(三)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1.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局农业环保站上报省绿办,由省绿办委派2名或2名以上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应根据《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2. 现场检查合格,安排产品抽样并进行检验。

3.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4. 现场检测不合格的,不安排产品抽样。

(四)认证审核

1. 农业部绿色食品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省绿办的报送材料、环境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全面审核,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2.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要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3. 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4. 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五) 认证评审

1. 评审合格的有中心主任签发证书,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 认证不合格的有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给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六)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3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七)年检工作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委托的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简称绿办)组织实施。绿色食品标志自发放之日起每满一年都须加盖年检合格章,到时无年检合格章者证书自动失效。年检工作须在证书到期前1个月内完成,绿办应在作物生长期或产品生产期内对企业进行年检。

二、办结时限

从企业向省绿办提供规定的完整申报材料起计算,根据申报产品及其原料生产周期的不同,大体历时3-6个月的时间。其中,省绿办文审、现场检查20天,环检报告40天,产品检测报告20天,农业部绿办审核30天。

三、达到标准

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绿色食品产地的生态环境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等因子。引用标准如下: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质标准)、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 上报材料齐全、真实、及时,并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的格式填写。

3. 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责任追究

(一)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当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检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消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在受理其申请。

(二)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不得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违者撤消其标志使用权。

(三)未执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拖欠交纳标志使用费;无理拒绝绿色食品年检或产品年度抽检;违反《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中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四)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如有一条不符,则撤消其标志使用权。

1. 产品与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2.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 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4. 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五)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终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信息来源: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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