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一)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要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并向市农业局产业化与市场信息科要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4、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申请人。
(五)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
1、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2、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每月10日前,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上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八)《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二、办结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5日内完成对补充材料的审查。
三、达到标准:
1、产地环境达到GB/T18407-2001、18407.2-2002和农业部NY5010-2002、5013-2001、5020-200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没有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的污染。
2、上报材料齐全、真实、及时,并按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报。
3、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责任追究:
(一)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1、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2、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1、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2、转让、买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3、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
4、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