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一)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和软盘(一张):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8、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局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也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http://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三)县(区)农业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软盘报所在市农业局;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对收到县(市、区)农业局的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软盘报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农业质量管理办公室,下同);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有关县(区)农业局,由县(区)农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有县(区)市农业局,县(区)农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现场检查完毕后,填写“产地现场检查情况表”,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交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五)省农业厅对“产地现场检查情况表”和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市农业局。符合要求的,由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通知申请人委托省农业厅确认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也由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省农业厅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均符合要求的,作出认定终审结论,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有关市农业局。 (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二、办结时限: 市农业局产业化经营与市场信息科对收到县(市、区)农业局的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 三、达到标准: 1、产地环境达到GB/T18407-2001、18407.2-2002和农业部NY5010-2002、5013-2001、5020-200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没有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的污染。 2、上报材料齐全、真实、及时,并按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报。 四、责任追究: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产地范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