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现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村民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完成当地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预防违规决策、违规管理、违规审批行为的发生,并明确违规行为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该章程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村委会成员,其职务自然消失。 第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在每户确定一名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户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九条 村民会议除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以外的下列重大事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举办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八)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委会、上级部门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随时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下设村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村务公开的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制定议事规则(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另附)、村委会议事规则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村干部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在选民投票选举前,应当向村民公开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另附),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由于对村级重大事项违反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或村民自治章程违规决策、违规管理和违规审批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选后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照投票前作出的书面承诺内容,以个人身份分别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另附)。 另选他人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也应根据前款规定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第十五条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村委会委员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违规决策、违规管理,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1)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 (2)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3)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体资产出租和其它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5)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由上级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导致损失的个人不负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村委会委员因下列行为违反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事规则和财务管理规定,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返还责任: (1)违反规定报销的; (2)以集体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3)超过接待标准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4)挪用集体资金的; (5)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6)侵占其他集体资产的。 第十七条 违反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超额报销、挪用公款等侵占集体资产行为或在工程承包等村务活动中私自接受财物、受贿索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委会主任代表村民进行对外事务的交往和诉讼活动;在前届村委会主任或本届村委会副主任及其他委员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违规决策、管理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时,由本届村委会主任代表全体村民按照协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集体违规决策、管理、审批给村经济造成损失,且未被改选或罢免的,授权村务监督小组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村务监督小组组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村务监督小组副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村务监督小组副组长又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另行推选诉讼代表人。 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全体村民代表与当选后的村委会主任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条 拟定诉讼代表人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村委会其它成员的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充分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一节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逐年增加教育投入,每年从村财政中拨出专款用于发展本村教育事业,办好幼儿园、学校。村财政投入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学校等设施建设、教师补贴、学生奖学金以及减免部分学生学杂费。 第二十二条 办好村卫生室,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组织村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险缴纳以个人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搞好农村五保户统筹供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村一般村民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 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节 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企业或者属村所有的鱼塘、果园、山林等实行承包或者承租经营以及公房、资产等出租,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竞标过程和竞标结果向村民公开。 承包或承租合同及承包情况应记录备案,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保管并监督执行,年终公布合同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节 土地规划(山林、滩涂、矿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滩涂、矿产)除依法被征用外,均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耕地承包者经村委会同意,可将耕地转给新的承包者,由新的承包者交纳土地承包费,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或租赁费,使用公用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 第三十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村统一编制村镇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双月通过后,报镇政府、县(市、区)政府审批实施。村民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建议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批,严格服从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节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应当同时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对早婚早育,非法B超和连续两次没有参加环检的对象,一律按现行计生政策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已婚育龄妇女到外地暂住半年以上,须与村委会签订《外出对象计划生育合同》,并由二人作担保方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并已结扎的女儿户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户在安排宅基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未婚先育、早婚早育、无准生证生育、非法同居或计划外超生子女者的罚款和承担社会抚养费按镇政府有关征收标准及时收缴。对计划外怀孕,经动员教育,均不采措施者,要加重处罚,并取消村集体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宅基地),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本人是党团员、干部的,同时予以党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积极协助村、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无故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村联防队,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厂长、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其他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说明,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劳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处罚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村委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六节 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二条 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老年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村级老年人养老保险基金会,对孤寡老人给予生活补助。 第四十三条 各户要做好公共和家庭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坚决杜绝垃圾乱倒、家禽乱放的现象。 第四十四条 严禁向村内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禁止未经批准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胡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 第四十五条 持续深入开展法制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教育及“创三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刹三风(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聚众赌博风、封建迷信风、婚丧事大办风)活动。 第四十六条 实行移风易俗,提倡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村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并应在一个月内到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凡本村适龄青年,都要踊跃报名应征入伍,对应征入伍者,村委会给予年优侍金。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青年,必须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活动。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村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核制度。 第四十九条 由村务监督小组,驻村干部、农经员等人员组成村财务清理小组,对离任前的村干部进行财务审核清理。 第五十条 财务清理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 3、债权、债务; 4、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5、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7、其他需要清理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在实施清理3日前,清理小组向被清理者送达审核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清理小组实施审核后,应当向村民代表提交审核报告,同时送交同级党委及镇党委政府。被清理者如对审核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十三条 对被清理者违反国家和本章程规定的违规决策、违规管理和侵权行为,需依法给予处理的,应按本章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章程的村民,在本年度内不评先进、双文明户、五好家庭和遵纪守法户。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各项罚款,由村委会专项存储,用于本村公益事业和奖励基金,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外来暂住人员参照执行村民自治章程。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