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况
1989年3月22~23日,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市、县、乡3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9人,到全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单位德州地区陵县参观学习。4月下旬,在东营区油郭乡油郭村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试点。
1989年5月2日,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务院国发[1990]4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参照试点单位做法,制定《东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1989年6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以东政办发[1989]47号文件予以转发。
1989年秋,广饶、垦利、利津等县(区)按照《实施方案》选择经济基础好,土地资源紧缺,农民商品观念较强,土地管理方面有代表性,党支部、村委会班子较好的单位分别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宅基地全部登记造册,分村立卷,明细到户。
1989年12月底,全市已有25个乡(镇),264个村31368户试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共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57.6万元。拆除旧房363间,退出宅基地481处,面积226.9亩,188户收回建房申请,解决宅基地纠纷598起。206个村实施新村规划,拓宽街道302条。
1990年,全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由点到面全面铺开。根据东营市特点,采取两种办法:广饶、利津、东营区3县(区)全面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垦利、河口两县(区)分类实施。
1990年5月19日,省政府印发鲁政发[1990]76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继续搞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1990年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990年12月12日,市政府以东政发[1990]94号文件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限额、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1990年12月底,全市5个县(区)已有52个乡(镇)的897个行政村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分别占全市总乡(镇)数的91.2%,总行政村数的50.3%,共收取宅基地使用费237.4万元(收取使用费的村545个,占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村数的61%,因受灾批准免收的352个村)。全市有699户农民收回建房申请,退回宅基地4119处,面积1744.23亩,占全年农民建房用地的70%。
1991年,全市1782个行政村有1649个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有1354个行政村完成丈量收费工作,分别占行政村总数的92.5%和76%,共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321万元。
1992年,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提高,共有1710个村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占全市总行政村数的98%,至是年底,全市累计收取使用费826万元。
1993年6月,按照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总要求,根据省土地管理局鲁土办字[1993]39号文件《关于在清理整顿期间暂时停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工作的通知》,全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停止。
2000年5月10日,广饶县以第28号县长令发布《广饶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5章31条。对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对超占、多占宅基地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多占宅基地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实行有偿使用,但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不得对房屋进行翻新,5年后村集体将多占宅基地强制收回。有偿使用费采取合同管理、年度缴纳的办法,由村民委员会收取,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公共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办法》按小清河以南、小清河以北、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驻地划分4个不同区域,规定不同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2000年5月24日,广饶县李鹊乡皮里村,针对申请建房户多、空地少的情况(人均占有村庄土地面积0.28亩),对部分宅基地实行招标使用。经过5轮竞标,位置优越的5处宅基地各得其主。
2001年6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以东国土资发[2001]13号文件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农村宅基地乱收费情况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区开展农村宅基地乱收费检查。经检查,全市没有发现在农村宅基地方面乱收费的情况。
2001年8月31日,省政府印发鲁政发[2001]89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二)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三)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01年10月11日,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东国土资发[2001]69号文件《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土地管理局重新审核并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问题。主要是重新审核农民建房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并就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进行调研。
收费标准及管理使用
1990年10月20日,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印发鲁土法字[1990]19号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单位的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单位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作明确规定。
1990年12月12日,市政府发布实施《东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东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每年每平方米使用费0.05元;对1988年3月1日前(市政府[1988]1号布告发布前)安排的宅基地,其超出《暂行办法》标准面积部分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0.1元;1988年3月1日后安排的宅基地,符合原村规划,其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收费每年每平方米0.1~0.15元;不符合原村规划,其超出《暂行办法》标准面积部分收费每年每平方米1~1.5元;对烈军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军人、烈士的父母或配偶)、五保户等使用宅基地,由乡(镇)政府批准,减免宅基地使用费;不服从村镇规划,未经批准擅自乱占宅基地属非法占地。《暂行办法》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规定如下: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可半年或一年收取一次,由村委会收取,交乡(镇)土地管理所统一存入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按村立户,按率计息,本息归村;各村使用时,由村委会写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所拨付资金专款专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村庄规划、改造和村内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县(区)土地管理局和乡(镇)土地管理所可以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专项业务经费,县(区)提取不得超过5%,乡(镇)提取不得超过10%。各村使用费的收取、支出利用情况,每年张榜公布1次。在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乡村中,有不少单位边开展、边收费、边实施,将资金全部用于村政建设和公益事业。如广饶县稻庄镇西朱营村,通过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疏通了村内所有街巷,共退出多占宅基地33.18亩,使多年来难以实施的新村规划得以实施。共征收有偿使用费5550元;村内铺了砂石路,街道全部安装了路灯;复垦了80亩土地,种上苹果树;开支情况张榜公布。
1990年,全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支出86.5万元。主要用于整修公路、街道,打水井,改善校舍和农田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修村级柏油路9条,土公路20条,街道494条,打吃水井15眼,修缮学校69处,建幼儿园16处,修桥8座,有10个村实施村镇规划)。
1991年5月2日,省土地管理局以[1991]鲁土办字15号文件印发《山东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应遵循“取之于户,用之于村,收费适度,使用得当,共同收益”的原则。
1991年5月,市土地管理局在全市土地管理局长会议上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检查验收作全面部署。并分别于8月、10月到东营区5个乡镇、广饶县5个乡镇进行抽查。总的情况是:收取的资金全部交乡镇,由土地管理所或财政所、经管站管理,除留10%管理费外,其余按村立户,归村所有。使用时村委会写出申请,乡镇批准,拨款实施,张榜公布,土地管理所核查。没有发现私分、乱支、挪用等现象。
1991年全市共支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29.22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如整修街道、上电改水、兴办福利事业等。
1993年,省土地管理局印发[1993]鲁土法字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管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根据“取之于户、用之于村,使用得当、共同受益”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应安排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村办公益事业上。应主要用于村庄道路、桥涵、绿化、供电、给排水、平整地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助、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上。凡过去在资金用向上超出上述范围的应予以纠正。动用资金能够抽回的要坚决退回,拒不退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全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停止后,东营市加强对原已收取资金的管理,没有出现突击花钱、乱分滥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