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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8-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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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特征,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间试验,实行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知识密集型企业。 
  第三条 本市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技园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做好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扶持、服务和监督工作。东营民营科技促进会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自律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四条 经市科委认定并颁发《东营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方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科技人员可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 
  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以自有技术进行兼职的,其收入全部归个人;涉及原单位权益的,与原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技术作价出资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中高新技术作价出资金额可以达到35%;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技术作价出资金额,必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引导企业进入园区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年内免交租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成本费和上缴国家、省费用外,市、县政府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核免。 
  第九条 对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按50%的比例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15%的比例返还。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享受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设备仪器,单台(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购置中试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从技术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35—45%(农业方面的可放宽到55%)奖励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科技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从实施该项目3年内,提取新增利润5—10%奖励为实施该项目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科技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其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或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合兴建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经省科委和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人事部门应当做好人事代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企业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第十七条 留学归国人员、外地科技人员携带技术、资金等来本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对本人及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农转非等手续应当优先办理。子女入托入学免收借读费,农转非免收城市建设增容配套费,户口迁入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出国(出境)进行科技考察、交流、商务等活动,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 对涉及科技人员的技术经济案件,各级科委要及时提供有关科技咨询,解释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组织专家对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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