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006年9月12日)
为适应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服务业发展的思路和目标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以壮大产业、优化结构、提升能级为着力点,加快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发展消费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尽快构筑起空间布局合理、产业层次较高、比较优势明显和富有竞争力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全力打造立足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对接半岛城市群、面向环渤海的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全面发展、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力争到“十一五”末,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
二、放宽市场准入
2、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外,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前置审批的外,一律不得设立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外,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3、投资创办公司制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
4、取消服务业行业冠市名的一切限制条件,企业可自主申请冠市名。
5、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连锁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证明,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
6、工商部门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行为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上年度7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新设服务业企业予以免检,只需依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在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
三、实行税费优惠
7、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办法按鲁地税发〔2006〕50号文件规定执行。列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8、市级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公共游乐设施,经政府同意,可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景点类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照顾。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9、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
1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知识产权、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1、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业投资项目购置自用进口设备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市内连锁企业,凡采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报经市(县区)税务部门会同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由企业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13、对国内外非营利性高等院校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教学设施、教职工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经政府同意,可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科研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经政府同意,其科研用房可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税务、科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科技开发机构,享受全民科研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4、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15、“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6、扩大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自2007年起至2010年,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万分之二的比例确定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及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知名品牌等方面的扶持。
17、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享受市招商引资资金扶持政策。
18、新入驻我市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和新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所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
19、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其缴纳的营业税的50%给予补贴。
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港口、码头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盈利之日起,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扶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扶持。
21、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五、优先供应土地
22、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
23、从事新产品研发、物流、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24、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企、政事分开改革,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尽快完成政府机关所属的招待所、宾馆改企转制工作。
25、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或直接向社会进行招标购买。允许旅行社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
26、充分利用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CEPA政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服务业企业机制、组织形式及服务品种的创新。
七、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27、推行政府管理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推广行政部门联合执法,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和执行特殊任务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服务业企业进行突出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者的生活秩序,不得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和帐务。对检查结果,部门之间可互相使用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28、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设立投诉设施,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肃查处各种乱收乱罚行为。
29、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工商、质检、药品食品监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服务业企业抽取样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30、服务业(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的用水、用气价格,2007年底前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同价。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2年内实现并轨。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企业用电成本。
八、加大服务业工作推进力度
31、成立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服务业发展。设立市服务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服务业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服务业工作机制。各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完善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服务业工作格局。
32、建立服务业规划体系,编制好服务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每年策划设计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加大推进实施力度。
33、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对引进的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在创业、职称评定、住房、子女就读、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34、健全完善服务业指标评价、考核奖惩体系。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加强统计分析研究,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完善考核办法,继续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市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并将与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一并纳入考核。
35、在服务业重点行业中选择部分骨干企业,纳入服务业企业培植计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服务业骨干企业成长壮大。
36、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服务业优秀企业,纳入年度综合表彰范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制订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