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根据《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刻章规定如下: 1、刻字业系指对外营业的刻制公章、钤记、钢印、火印、专用章、名章的业户。 2、开办以上刻字业务的业户,必须由所在辖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其中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须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业户领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申报备案。已开业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申报备案的,要按照《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补办手续。无照经营或不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一律取缔。 3、经营刻字行业的业户,凡遇有体制变动、所有权转让、转业、歇业、迁移、合并、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自行变更。 4、凡经营刻字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要接受必要的训练,必须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客、顾客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 5、经营刻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营业登记簿,对承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和定制单位、定制人及其住址,详细登记。 (2)承制机关、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国营、集体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个体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印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定制单位如要求修改原样、增加数量时,应重新办理证明手续。公章和印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凡承制公章的业户须经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营业执照上加以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承制公章。 (3)承制的公章,必须设专库或专柜妥善保管,不得转托其他厂店或个人代制。 (4)刻制的各种印章,在定制人取章前不得粘红。 (5)每月底必须将定制单位的证明文件汇集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查。 二、申报开办印章经营所需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2)山东省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和经营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3)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4)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平面图及建筑质量有效证明;(5)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合同;(6)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7)证明企业性质的材料;(8)《安全条件现场审核意见书》;(9)拟任法人代表户籍地址、简历和违法犯罪记录材料;(10)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11)符合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材料审核;(2)现场踏勘;(3)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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