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简体 | 繁体 | 市民邮箱 | 站内搜索
首页 | 走进东营 | 政务 | 经济 | 投资 | 生活 | 科教 | 旅游 | 市民心声 | 在线服务 | 电子报刊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首页 > 投资 > 投资服务 > 资质审核
刻章规定和程序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小字

一、相关规定:
根据《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刻章规定如下:
1、刻字业系指对外营业的刻制公章、钤记、钢印、火印、专用章、名章的业户。
2、开办以上刻字业务的业户,必须由所在辖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其中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须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业户领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申报备案。已开业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申报备案的,要按照《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补办手续。无照经营或不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一律取缔。
3、经营刻字行业的业户,凡遇有体制变动、所有权转让、转业、歇业、迁移、合并、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自行变更。
4、凡经营刻字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要接受必要的训练,必须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客、顾客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
5、经营刻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营业登记簿,对承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和定制单位、定制人及其住址,详细登记。
     (2)承制机关、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国营、集体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个体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印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定制单位如要求修改原样、增加数量时,应重新办理证明手续。公章和印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凡承制公章的业户须经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营业执照上加以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承制公章。
     (3)承制的公章,必须设专库或专柜妥善保管,不得转托其他厂店或个人代制。
     (4)刻制的各种印章,在定制人取章前不得粘红。
     (5)每月底必须将定制单位的证明文件汇集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查。
二、申报开办印章经营所需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2)山东省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和经营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3)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4)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平面图及建筑质量有效证明;(5)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合同;(6)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7)证明企业性质的材料;(8)《安全条件现场审核意见书》;(9)拟任法人代表户籍地址、简历和违法犯罪记录材料;(10)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11)符合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材料审核;(2)现场踏勘;(3)审批发证。

 

 

信息来源:
相关信息:
【Email 推荐】 纠错
主办:东营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东营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化办公室)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旧版
联系电话:0546-8088297 邮件地址:webmaster@dongying.gov.cn  鲁ICP备05021803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flashplayer8.0以上版本播放器